北市0五-0五-二0二五 臺北市教育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、家庭暴力、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訂頒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93)北市教一字第0九三三四一七0二0 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96)北市教國字第0九六三五二三一一0 0號函修正(原名稱:臺北市各級學校處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注意事項) 一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〈以下簡稱本局〉為使教育人員暸解兒童及少年保護、家庭暴力、性 侵害、性騷擾及性交易案件通報之責任、作業流程及獎懲,特訂定本作業規定。 二、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: (一)教育人員:指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(以下簡稱各校(園))校(園) 長、教師、職員、技工工友、學校警衛、運動教練、約聘僱人員、社會教育機構 專業人員及本局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;其中教師包含專任、兼任、代理、 代課、護理教師、軍訓教官及教育實習人員等。 (二)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: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者。 (三)家庭暴力事件: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。 (四)性侵害事件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者。 (五)性騷擾事件: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 侵害之程度者: 1.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。 2.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權益之條件者。 (六)性交易事件: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。 三、教育人員通報責任如下: (一)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遇或疑似兒童及少年保護、家庭暴力(含兒童目睹家庭暴力 )、性侵害及性騷擾(均含疑似)事件,應立即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(以下簡稱 社會局)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 (二)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,或知有性交易之犯罪嫌疑者, 應即向社會局或檢警單位通報。 (三)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通報人之秘密或隱私,不得洩漏公開。被害人及通報 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而有所請求時,學校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 護,並酌予心理諮商、訴訟扶助。 四、各校(園)通報程序如下: (一)發現之教育人員填具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(附件一)或性侵害犯 罪事件通報表(附件二),自行傳真並交由學校統一通報窗口學務處(訓導處、 獨立幼稚園保育組),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社會局通報。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通知, 再以傳真或郵寄方式送達社會局。 (二)依上述程序完成法定責任通報外,並應向本局完成校安通報,私立幼稚園應填報 私立幼稚園家暴、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通報專用表(附件三)。 五、各校(園)與社會局配合處理原則如下: (一)各校(園)完成通報後,須與社會局充分溝通案件處理原則及相互支援事宜後再 行處理。 (二)社會局接獲各校(園)通報後,如須進行調查,各校(園)應予配合;若社會局 社工人員評估應緊急安置個案,應依附件四之通報處理流程辦理。 (三)學校得主動追查個案處置情形,俾便因應個案返校後續輔導措施之準備。 (四)各校(園)輔導人員及社會局協助處理同一個案時,應於處理一段落後相互告知 處理結果。 六、個案轉學或入學事宜辦理方式如下: (一)家庭暴力兒童保護個案得不受額滿學校之限制。惟每學年度由本局將額滿學校名 單函知本府社會局,儘量避免轉介額滿學校。 (二)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或類似受虐個案,得由社會局社工員(社會局委託認可授 權之民間專業單位,其協助個案方式,得比照社會局社工員辦理)以電話及具名 傳真等方式聯絡學校,各校(園)應予配合協助處理。 (三)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被害人,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人離家時,得由被害人出 具向警政或社政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,向暫住所在地學校(不受額滿學校限制) 申請不轉學、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,並向原就讀學校請假。暫時就讀之請假期 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。 七、各校(園)為預防家暴案件之發生,得妥善利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(附件五)辨識學生 是否屬於高風險家庭,建立預警、篩檢及轉介處遇機制。 八、各校(園)處理家庭暴力、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,如遇有相關單位聯繫處理及協調上之 困難時,應及時聯繫本局各業務主管科協助處理。 九、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,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,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, 確有績效者得經本局或學校評估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?勵。 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,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入處理,保護個案人身安全 ,經本局或學校評估確有疏失者,得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。 十、教育人員對懲處事實及理由如有不服時,得依規定提起申訴救濟。